中华汉文化网章程〖2012年2月25日修正〗
紫 阁 令 《中华汉文化网章程[修正案]》,于2012年2月11日交付紫阁审议,经两周时间的审议,于2012年2月25日完成审议并表决通过,表决共发出选票七张,收回选票六张,有效票六张,符合紫阁议事规程。同意票六张,反对票零张,《中华汉文化网章程[修正案]》正式通过。现颁发此令,晓之大众,望大家遵守之。
中华汉文化网·紫阁
2012年2月25日——————————————————————————————
中华汉文化网章程
〖本章程于2011年10月10日经紫阁表决通过,2012年2月25日第一次修正,即日正式生效〗
序言
悠悠华夏五千载,何谓华夏之文明?“有服章之美谓之华,有礼仪之大故称夏”。
中华汉文化网是一个致力于汉服复兴运动、弘扬华夏文明的全国性汉文化综合交流网站。网站以“承扬中华传统文化,复兴衣冠礼仪之邦!”为宗旨,为广大汉服同袍提供一个相互沟通、交流经验的网络平台。
中华汉文化网设立门户、广场、贴吧、百科、微博、家园和小游戏等频道。其中,广场、贴吧、百科和微博是四大主要频道。广场是公共讨论区,同袍可以自由讨论各类问题;贴吧是全国各地汉服组织与社团的交流平台。全国各地汉服同袍可以在这里与志同道合的朋友共同建设贴吧;百科是一开放平台,遵循开放、客观、公正原则,收录各类兴汉词条;微博是一个集微直播、微访谈为一身的频道。这是网站的一大特色!此外,家园是一个属于个人的频道,同袍可以随时与好友分享汉服活动中的所想所感!
中华汉文化网可以让更多的人学习中华传统文化,寻回失落的华夏精神,感受悠久历史、博大精深的中华之文化!
第一章总则
第01条本章程中的中华汉文化网,系域名www.hanchc.com或紫阁表决通过的其他网址所指向的网站及相关的镜象站。
第02条为了加强对中华汉文化网的管理,保护注册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网站交流互进的作用,促进网站的健康发展,网站广场及广场所管辖
的各板块、贴吧频道以及各入驻组织均可制定自己的规章,所制定之规章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03条中华汉文化网由福建省泉州汉服社(暂定名称)发起,各地兴汉组织、同袍参与共同建设的公益性兴汉网站。
第04条网站全称:中华汉文化网,简称:中华汉网,英文全称:Han Chinese Culture。
第二章宗旨及定位
第05条中华汉文化网拥护政府,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
第06条宗旨:承扬中华传统文化,复兴衣冠礼仪之邦!
第07条定位:为广大传统文化爱好者,关心、支持传统文化事业的国内外中华儿女、国际友人,提供一个优秀的交流和宣传平台。
第08条中华汉文化网力争建设成为在全球富于影响力的汉文化门户网站。通过发起和引领汉服运动和正视历史的讨论,以中华汉文化网为平台复兴汉文化,从而实现宗旨。
第三章言论及违规处罚规则
第09条热情参与,文明讨论,友好交流。
第10条中华汉文化网会员享有言论自由权。
第11条会员不得在中华汉文化网发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不得发表包含对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宗教、民族、地域、残疾以及社会经济状况歧视内容的言论;不得发表宣扬邪教、色情、淫秽、暴力、迷信以及教唆犯罪的言论;不得发表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言论。
第12条会员不得在中华汉文化网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网站各项规章制度、破坏公共安全、非法商业以及破坏网站公共秩序的活动,如有违反,管理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13条会员不得利用网站进行任何未经批准的商业行为活动。
第14条会员不得利用网站及其网站名义进行任何有悖于网站宗旨及规范的活动,不得利用程序漏洞对网站进行技术攻击。网站有权对会员关闭权限或删除会员帐号。网站可以视情况保留追究责任人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15条按照口头警告、删帖、清空积分、禁言、列为不受欢迎、禁止IP、删除ID的处罚方式,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16条中华汉文化网按照章程的规定运作。在站务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合法管理中,会员需服从网站的管理。
第四章会员及ID制度
第17条遵守中华汉文化网注册协议、注册于中华汉文化网的用户为中华汉文化网会员。
第18条严禁利用个人说明、签名档等方式进行广告活动或公布自己的网址。经站务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19条会员注册资料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网站管理制度、不文明词语的内容。
第20条会员的个人隐私、注册资料受到中华汉文化网保护,除非重大原因事故,本站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查询他人的个人隐私、注册资料,政府部门因法律需要除外。
第21条会员有在中华汉文化网合法发表言论、合法参与中华汉文化网相关事务的权利,有向中华汉文化网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善意批评的权利,有遵守中华汉文化网章程和各项制度的义务。
第22条中华汉文化网对认同中华汉文化网章程、为中华汉文化网的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中华汉文化网会员,可斟情授予相应的荣衔或勋章。
第23条本站采用中文注册名,含以下内容的注册名将被无条件删除:
(1)党和国家组织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名称的。
(2)含有全部或部分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其他名人的真实姓名、字、号、艺名、笔名的(特殊情况经申请,站务委员会批准后除外)。
(3)不文明、不健康的注册名。
(4)易产生歧义、引起他人误解的注册名。
(5)图形、符号注册名。
(6)使用除汉语外其他民族或国家语言文字的。
(7)因其他原因,网站认为不可使用的。
第五章产权及经费来源
第24条发起单位福建省泉州汉服社(暂定名称)为网站提供合法身份证明,诸如网站备案、论坛专项备案等手续;同时做为网站监护单位,发起单如对网站有重大调整,必须通过紫阁商议后方可执行。
第25条中华汉文化网紫阁代表产权人管理中华汉文化网,具体筹措中华汉文化网发展的经费。
第26条中华汉文化网的基本生存费用,如服务器托管(租赁)费用或域名费用等,由紫阁阁员按份均摊。具体均摊份额由紫阁依据每年具体费用,协商决定。
第27条若中华汉文化网发展需要其他开支,则可以在中华汉文化网上向会员募集。募集后,其使用情况在监察委员会审计后,必须在中华汉文化网上进行公告以备查询。
第28条中华汉文化网域名的注册由站长负责。网站服务器变更机房、域名新增、域名更改及放弃、域名指向变更需通过紫阁商议;如遇紧急事件,可先由站长裁决,事后报紫阁备案。
第29条紫阁阁员因故离任后,代表其自愿放弃其此前所支付的上述费用的权属,不得向中华汉文化网索回其做为紫阁阁员支付的上述费用;紫阁阁员增加或减少,阁员名册都需要做相应变更。
第六章机构及权限
第一节紫阁
第30条年满18周岁,拥护中国政府的领导,遵守政府的法律和政策,认同并忠实于中华汉文化网章程中所阐明的宗旨及定位,认同本章程第五章第24、25、26、27、28、29条规定,自愿为中华汉文化网效力的九等·五大夫级别以上的普通会员、公卿、兴汉公,向中华汉文化网提出申请或接受中华汉文化网邀请,经紫阁表决,并向中华汉文化网站长提供实名资料认证备案,可以成为阁员,加入中华汉文化网紫阁。
第31条紫阁阁员自加入紫阁后,自动承担本章程第五章第25、26条之义务。
第32条紫阁阁员不兼任管理及监察职务,为特殊会员用户组,无后台权限。特殊情况下紫阁阁员兼任管理职务的需要通过阁内表决。
第33条紫阁组成、权力、义务以及办事规章均由《中华汉文化网紫阁条例》具体规定。
第二节监察委员会
第34条监察委员会为中华汉文化网监督机构。其委员在任期内网站用户组显示为“监察委员”。其用户组不受站务委员会管理及调整,该用户组设置需经紫阁表决通过,站长亲自操作。委员人事变化需由监察委员会主席向紫阁提出调整文书,站长亦无权任意调整。如监察委员用户组遭人恶意调整,站长必须为其恢复,由紫阁追究调整人员之责任。
第35条监察委员不能兼任紫阁阁员,也不能兼职除监察委员之外的任何职务。
第36条监察委员会组成、权力、义务以及办事规章由《中华汉文化网监察委员会条例》具体规定。
第三节站务委员会
第37条站务委员会为中华汉文化网事务管理机构,由站务委员、频道管理员组成。各频道由各自管理员负责具体事务。
第38条门户频道下设主编、编辑,由门户管理员具体负责。
第39条论坛频道下设超级版主、见习超版、特邀版主、正式版主与见习版主,由论坛管理员具体负责。
第40条贴吧频道各贴吧实行自治原则,吧内事务由吧主自行处理;各吧之间关系由贴吧管理员负责协调。
第41条百科频道暂设管理员、巡视员与词条管理员,由百科管理员具体负责。
第42条家园、小说、影视与微博等频道各设巡视员,由各自频道管理员负责协调。
第43条门户频道、论坛频道、百科频道与微博频道各职位由五等·大夫级别以上的的普通会员自我推荐、公卿或兴汉公引荐、网站邀请产生。
各频道内设的巡视员由监察委员会负责选拔、考核。巡视员初选名单提交给站务委员会进行裁定。
第44条站务委员会组成、权力、义务以及办事规章由《中华汉文化网站务委员会条例》具体规定。
第四节编辑委员会
第45条编辑委员会为兴汉界首本实体刊物《华夏汉风》之执行机构,负责《华夏汉风》编辑出版工作,由总监及总编负责具体事务。
第46条编辑委员会总监由站长兼任,总编由门户管理员兼任。
第47条编辑委员会组成、权力、义务以及办事规章由《中华汉文化网站编辑委员会条例》具体规定。
第五节外联宣传部
第48条外联宣传部为网站对外宣传机构,负责微博平台、百度贴吧、百度知道及QQ群等渠道的对外宣传工作。部长总负责。
第49条外联宣传部在对外重大宣传上必须取得紫阁批文,其他宣传必须取得与之相关的委员会同意方可进行。
第50条管理人员(含阁员、监委、站委与编委等)不得私自以网站名义对外进行宣传工作。
第51条外联宣传部组成、权力、义务以及办事规章由《中华汉文化网站外联宣传部条例》具体规定。
第六节网站统筹
第52条站长负责网站整体事务,对外交流、发布网站重要公告及协调管理团队工作,为网站的备案人;副站长协助其工作。
第53条根据《荣典条例》之规定,紫阁、监察委员会以及站务委员会拥有荣典的授予权或剥夺权。站长则依据其决定,签署荣典授予或剥夺公告,并拥有封驳其决议要求复核的权限。
第七章授权管理
第54条为了实践兴汉推广活动,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认同本站理念、遵循平等互惠原则之下,中华汉文化网(授权方)允诺地方兴汉组织(受权方)使用本站名义于当地举办兴汉公益活动,授权书经网站紫阁批准,站长签署并加盖网站印章方有效,有效期为一年。
授权书到期前两个月,受权方需提交续约申请,如逾期未提交续约申请,则授权书到期后失效。
授权书于网站“授权查询”吧内可以查询到相对的电子档案;如无对应档案,则授权书为伪造或已经过期。
第55条受权方自收到授权书之日起,必须在一星期内与本站贴吧频道开设其官方贴吧,其兴汉公益活动之活动记录必须按时发布到本站相关版面或其官方贴吧。
第56条受权方必须遵守授权约定,不能超出授权范围、不能使用本站名义举办商业活动、不能使用本站名义进行违法活动,受权方如违反授权约定,授权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八章附则
第57条本章程是中华汉文化网最高规范。中华汉文化网其他一切制度、言论及行为与本章程相抵触者均无效。若中华汉文化网因不可抗力而停止运行,本章程对紫阁、监察委员会、站务委员会、编辑委员会、外联宣传部组成成员和公卿、兴汉公依然有效。他们有权利和义务使中华汉文化网尽快恢复运行。
第58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紫阁三分之一的阁员提议,经四分之三的阁员投票通过方可执行。每个阁员都有权成为召集修改中华汉文化网章程的提议人。
第59条本章程自紫阁阁员签字后生效。紫阁阁员签字须同时签署紫阁阁员网名和身份证上的名字。紫阁阁员没有签字的,本章程中第五章第25、26条关于紫阁阁员义务的部分对其没有约束力。
第60条本章程于2011年10月10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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