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总则于2009年5月1日初次制定,2010年8月1日修订并正式实施。——站长·子衿
中华汉文化网管理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01条 为了加强对中华汉文化网(以下简称本站)的管理,保护注册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论坛交流互进的作用,促进论坛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总则。
第02条 中华汉文化网广场各板块所制定之规则以本总则为指导原则,不得与本总则相抵触。各群组制定之规则不在此限制之内。
第03条 (本条作废)网站名称:本网站全称是中华汉文化网;简称中华汉网。
所属网址: www.HanCHC.com 网站性质:本网站是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经主管法律部门备案成立的网站。
网站属性:本站为兴汉组织网络交流平台,由泉州市鲤城区传统文化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供,协会保证入驻之各兴汉组织平等互惠。
第二章 网站的定位 (本章作废)
第04条 网站宗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弘扬汉服文化,促进传统文化的学术交流和发展。
第05条 网站发展目标:为广大传统文化爱好者,关心、支持传统文化事业的国内外中华儿女、国际友人,提供一个优秀的交流和宣传平台。
第06条 网站活动原则:爱国守法,热情参与,文明讨论,友好交流。
第三章 ID注册制度 (本章作废)
第07条 本站采用中文注册名,含以下内容的注册名将被无条件删除:
1、党和国家组织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的的名称;
2、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其他名人的真实姓名、字、号、艺名、笔名;
3、不文明、不健康的注册名;
4、易产生歧义、引起他人误解的注册名;
5、图形、符号注册名。
第四章 网站会员 (本章作废)
第08条 于本站注册并通过本论坛身份认证者后即成为本站会员,获得网站内相应级别权限。
第09条 本站会员严利用个人说明、签名档等变相招揽生意或公布自己的网址。经站务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10条 本站会员注册资料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网站管理制度、不文明字语的内容。
第11条 本站会员的个人隐私、注册资料受到本站保护,除非重大原因事故,本站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查询他人的个人隐私、注册资料,政府部门因法律需要除外。
第五章 言论规则
第12条 本站会员享有言论自由权。
第13条 本站会员不得在本论坛发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不得发表包含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宗教、民族、地域、残疾、社会经济状况歧视内容的言论,不得发表宣扬邪教、色情、淫秽、暴力、迷信、教唆犯罪的言论,不得发表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言论。
第14条 本站的其他言论规则
1、各位网友在本站所发之贴,必须遵守我国各项法律法规。
2、本站的每个板块都分属于相关类别,与本类别无关的或相冲突/抵制的内容,请勿发在该板块,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吵,同时,不应散布会对汉族汉文化产生负面影响的言论。
3、请注意文明用语,不得讲脏话,不得谩骂、侮辱他人,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变相人身攻击,不得散发无关的广告。请注意网络文明公德。
4、本站为中华传统文化类网站, 各位网友发言时,不得肆意攻击中国传统文化,不得发表黄色淫秽言论,不得发表邪教言论,不得妖言惑众; 不得将封建迷信糟粕混入宗教,请尊重法律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5、请不要发表涉嫌蛊惑、挑拨团结、破坏和谐、影响安定的言论。
6、各位网友在本站所发之贴,不得涉及政治、国防等敏感话题,更不得有攻击或影射攻击执政党及中国政府之言论。
第六章 网站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15条 本站会员享有在网站各公开栏目发表言论的权利,若栏目中有特殊规定,或受到处罚而关闭权限则例外。
第16条 本站会员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广场版块版主。
第17条 本站会员有权发帖申请开设广场新版、群组。
第18条 本站会员有权发起对管理人员的投诉。
第19条 本站会员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站各项规章制度。
第20条 本站会员有义务遵守网络礼仪。
第七章 积分规则
第21条 网站积分是判断除管理人员以外的网站会员等级的唯一标准。
第22条 网站会员积分主要依靠发帖获得。
第23条 会员可以对别人的帖子进行评分,但不得滥用此功能,不得利用马甲给自己ID加分,以下情况属恶意扣分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1、对人不对事不对帖,针对某人进行有目的的扣分。
2、扣分具有随意性,见谁扣谁。
3、扣分具有连续性,连续三天或在同一个帖子里连续三次对同一人扣分。
4、对新人进行扣分,目的是使其无法正常登录论坛。
5、版主、管理员认为属恶意扣分的其他行为。
注:对违反本管理总则的ID或言论进行扣分不在上述判断之列。
第八章 网站管理 (本章作废)
第24条 本站设定由站长、副站长、监察委员会、站务委员会(内含广场频道管理员、超级版主、版主)组成梯级管理体系。
第25条 站长负责网站整体事务,对外交流、发布网站重要公告及协调管理团队工作,为网站在备案人;副站长协助其工作。
监察委员会由入驻本站的各地兴汉组织各派遣一人参与,起监督作用,有权弹劾除站长外的所有管理人员。 站务委员会责广场发展规划、审批栏目、设置广场管理人员权限等事务。
第26条 站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监察委员会推荐,站长任免。
第27条 超级版主负责所担任分区事务解决、公共秩序维护、精华文章评定、组织线上活动,问题解答、帖子审核及协助分区所辖各版版主工作。
第28条 版主负责管理所辖版块,内容主要包括公共秩序维护、精华文章评定、组织线上活动等工作。
第29条 版主的管理制度详见《中华汉文化网广场管理人员制度》
第30条 本站管理体系职权分明,各管理层不得越权发布各类未经站长及监察委员会通过的公告。
第九章 转移、关闭、修改、删除帖子标准
第31条 帖子内容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管理人员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转移、关闭、修改或删除帖子:
1、发表与版块主题无关的帖文;
2、过度恐怖、恶心、血腥、涉嫌色情的图文贴;
3、不文明的只言片语;
4、已经失效的文字、图片、网站链接贴;
5、容易引起歧义、导致会员间吵架、矛盾的帖文;
6、重复字或者重复的词汇超过100字,或重复字组成一副字符图像的;
7、包含影响网友正常浏览的内容或格式的;
8、发帖者、当事人合理要求处理的帖文;
9、谈论政治性话题,包括政府、影射政府职能部门、政府官员、党派、民主等的帖文;
10、其他违反本总则第五章规定的贴文。
第32条 帖子内容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管理人员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立即删除帖子:
1、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
2、破坏社会公共安全的;
3、鼓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不论发贴人的立场,凡提到“法XX”等邪教组织的贴文;
5、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宣扬色情、淫秽、暴力、教唆犯罪的;
7、攻击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政府官员的;
8、包含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宗教、民族、地域、残疾、社会经济状况等歧视内容的;
9、侮辱或诽谤他人,对他人构成伤害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1、破坏论坛公共秩序的;
12、恶意灌水或张贴垃圾信息的;
13、未经论坛许可的广告性质帖文;
14、涉及论坛会员隐私的帖文;
15、违反相应版块具体规定的;
16、其他违反本总则第五章规定的贴文。
第十章 处罚原则
第33条 本站会员不得在本站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网站各项规章制度、破坏公共安全、非法商业、破坏论坛公共秩序的活动,如有违反,管理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34条 本站会员不得利用网站进行任何未经批准的商业行为活动。
第35条 本站会员不得利用网站程序漏洞进行任何活动,网站有权关闭权限或删除帐号。网站保留追究责任人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36条 按照口头警告、删帖、删除积分、禁言、列为不受欢迎、禁止IP、删除ID的处罚方式,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版权声明
第37条 本站会员发表的文章或图片以及个人签名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作者自负相关责任。
第38条 中华汉文化网有权将在本站发表的文章或图片用于本站其他用途,包括网站、电子杂志等,文章有附带版权声明者除外。
第39条 本站的文章及图片(包括转贴的文章及图片)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或原作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第40条 任何转载、引用发表于本论坛的版权文章须符合以下规范:
1、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及图片的出处为“中华汉文化网”或“ www.HanCHC.com”。
2、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或图片原作者的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原作出处“中华汉文化网”。
3、任何文章或图片的修改或删除均应保持作者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并注明授权范围。
第十二章 责任声明
第41条 本站会员之间通过论坛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本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42条 本站会员发表的言论不代表中华汉文化网的立场,因发表的言论、行为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责任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43条 本站会员发布的各类信息,请自行判断真实性,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44条 由于非故意及不可抗拒的原因(含系统维护和升级、黑客攻击),导致的用户数据丢失、服务暂停或停止,丰站不承担赔偿及其他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友情链接标准
第45条 本站主要链接传统文化类网站、论坛,但不仅限于此类,在版面许可和不雷同的原则下欢迎一切优秀题材的网站论坛与我们链接。
第46条 申请链接的论坛必须内容健康,含政治、反动、色情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内容的论坛绝不链接。看不到联盟链接或流水式链接及包含病毒链接的网站,本论坛拒绝链接。
第47条 以社区论坛为主的网站,要求贵论坛注册用户不能少于1000人、论坛专业主题数不少于500个;本站目前PR为3,故只接受PR高于2的站点。
第48条 友情链接的网站超过三次三天以上打不开网面或加盟后发现违规内容,取消链接,事先不予通知;
第49条 需要链接图标的,图标大小仅限于88*31;
第50条 中华汉文化网链接域名: www.HanCHC.com第51条 中华汉文化网链接logo: 
第52条 中华汉文化网链接文字:中华汉文化网(含繁体)
第十四章 附则
第53条 (本条作废)中华汉文化网监察委员会对本总则享有最终解释权,并可以对具体实施总则规定事项,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根据上款规定制定网站管理制度,应当依所规定事项内容使用条例、细则、办法、规定等规范名称。
第54条 (本条作废)本总则未规定事宜,中华汉文化网监察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制定暂行规定,待条件成熟后制定正式规章制度。
第55条 本总则生效后,网站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总则相抵触的,一律废止;与本总则不相抵触的,在制定新的规定以前,继续有效。
第56条 本总则及其各版块管理规定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