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网集团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黄帝纪元四七二二年 劰载中...

 找回密码
 中文注册
搜索
查看: 42|回复: 0

[典章] 中华汉文化网监察委员会条例〖2012年2月11日通过〗

[复制链接]

紫阁首席|未央掌院

183

主题

113

回帖

522

积分

首席版主

积分
522
发表于 2025-8-13 20: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泉州

紫 阁 令

       《中华汉文化网监察委员会条例》,于2012年1月28日交付紫阁审议,经两周时间的审议,于2012年2月11日完成审议并表决通过,表决共发出选票七张,收回选票六张,有效票六张,符合紫阁议事规程。同意票五张,反对票一张,《中华汉文化网监察委员会条例》正式通过。现颁发此令,晓之大众,望大家遵守之。

中华汉文化网·紫阁
2012年2月11日
——————————————————————————————
中华汉文化网监察委员会条例

〖本条例于2012年2月11日经紫阁表决通过,正式生效〗

第01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维护网站纪律,根据《章程·第六章·第二节》,制定本条例。
第02条   监察委员会是中华汉文化网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依照本条例对站务委员会、编辑委员会、外联宣传部及其工作人员和紫阁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第03条   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紫阁及网站所设立之部委、其他兴汉组织(含网站)干涉。
第04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05条   监察委员会建立举报制度,网站会员对于站务委员会、编辑委员会、外联宣传部及其工作人员和紫阁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违反网站规章制度行为,有权向监察委员会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委员会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并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第06条   监察委员会的结构
(1)监察委员会由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名。
(2)监察委员会任期为一年,监委提前辞职的,应及时补选。
第07条   监察委员会为中华汉文化网监察机构。其委员在任期内,网站用户组显示为“监察委员”。其用户组不受站务委员会管理及调整,该用户组设置需经紫阁表决通过,站长亲自操作。委员人事变化需由监察委员会主席向紫阁提出调整文书,站长亦无权任意调整。如监察委员用户组遭人恶意调整,站长必须为其恢复,由紫阁追究调整人员之责任。
第08条   监察委员会委员义务
(1)每位委员须身体力行为宣传汉文化而努力,并保持监察委员所应有的敏锐的观察力。
(2)每位委员须关心中华汉文化网及汉服活动的各类问题及热点话题,并及时总结反馈。
(3)委员必须爱护中华汉文化网的荣誉,不得做出有损于网站名誉的事情。
(4)听从监察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不得随意推脱工作任务。
(5)网站“监察委员会专区”为监察委员办公场所,委员如有事务反馈、工作建议等,直接发贴即可。  
第09条   监察委员会职责
(1)监督站务委员会成员、编辑委员会成员、外联宣传部成员之工作,纠核其错误。
(2)负责选拔、考核巡视员,并间接领导各频道巡视员,监督站内类文章、贴子、日志等数据,及时发现违法信息并提交站务委员会处理。
(3)稽核中华汉文化网由赞助渠道获得经费。
(4)稽核《华夏汉风》经费往来。
(5)维护网站章程、各类规章制度的正常运行。
(6)年终考核站务委员会、编辑委员会、外联宣传部等各部委全体成员功绩,并记入档案。
(7)紫阁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10条   监察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1)负责开展监察委员会的日常及对外工作。
(2)组织好监察委员会监督工作。
(3)注意做好监察委员会的凝聚力,团结工作。
(4)组织委员对议案的表决工作。
(5)副主席协助主席的工作。
第11条   监察委员产生条件
(1)认同本站理念,服从委员会工作安排。
(2)有充足的时间履行监察委员义务、执行监察委员会职责。
第12条   监察委员推举程序
(1)站长、副站长、紫阁首席、站务委员、监察委员会主席、外联宣传部部长、编辑委员会总编拥有监察委员提名权,在监察委员未满员时,有权提名监察委员,并提交紫阁表决。
(2)此规定适用于补选。
第13条   监察委员选举程序
(1)监察委员会任期满前两个月,监察委员会主席根据网站会员活跃度,列举三十人名单提交紫阁确定监察委员候选人名单(二十人),全站公开选举,取得票前十五名者为新任监察委员。
(2)Lv5大夫级别的普通会员二十人联名可向监察委员会主席监察委员候选人申请书,由监察委员会主席列入名单,提交紫阁确定。
(3)此规定适用于普通换届选举。
第14条   监察委员如有不作为行为,监察委员会主席有权发布议案,表决罢免其职务。如监察委员会主席有不作为行为,则由紫阁发布罢免议案进行表决,同时任命临时主席负责工作。
第15条   站务委员会、编辑委员会、外联宣传部各部委成员如有不作为行为,监察委员会有权发布罢免动议;高层管理人员的罢免动议必须送紫阁复核,中层管理人员以下(含中层管理人员)的罢免动议送所属部委复核。
第16条   高层管理人员定义:站务委员会站务委员、频道管理员,编辑委员会总监、总编、副总编,外联宣传部部长、副部长。
第17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紫阁,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关于我们|汉网 ( 闽ICP备2025094628号-4|闽公网安备35058202000271号 )

GMT+8, 2025-8-30 08:40 , Processed in 0.305846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8-2025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