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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汉爆料] 驳《<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启示警告>伍林堂宗教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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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吧: 授权查询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泉州
原文一:
1、“兴汉联盟”主导方中国伍林堂道教网自“兴汉联盟”计划书还未施行的情况下未通过任何渠道、任何方式以任何形式邀请涉事三家网站参与且并未正式在网站的站标及其他任何方面以任何展示方式展现涉事三家网站任何图片以前没有,以后更不会有。
回应一:
當然得沒有啊,你敢有嗎,你能有嗎,你可以有嗎?
原文二:
2、其《中国伍林堂宗教文化传播协会章程》第一章、第四条本会宗旨中明文提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宗教和睦、社会和谐:协助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兴办道教事业,弘扬道教教义,传扬道教文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发扬道教优良传统,加强道教自身建设,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全国道教徒,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贡献力量。”《中国伍林堂宗教文化传播协会章程》第一章、第四条本会宗旨中未提出需要以任何汉文化传播类网站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在某种领域的某种合作。
回应二:
其《中国伍林堂宗教文化传播协会章程》虽说在2014年2月3日发布在其网站平台,但是据本人在民政部所属的子站“中国社会组织网”中查询,查无“中国伍林堂宗教文化传播协会”的注册信息,反之在民政部注册的宗教类组织只有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佛教协会等六家。请李至臣出示“中国伍林堂宗教文化传播协会”的注册文件,如无法出示,这岂不说明你李至臣非法使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呢?如无法出示,你有什么资格要求人家汉服荟出示自己的工商登记证明;有什么权利要求汉网出示LOGO商标注册证呢?
原文三:
3、根据《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免责申明》中第一条明文规定:“中国伍林堂道教网(wulintang.cn,原:wulintang.com)支持每一位自然公民在宪法的严格规定下行使自然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中国伍林堂道教网所有言论、图片、帖文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但并不表示我们支持这些言论、图片、帖子所代表的任何观点。不对网友发表的任何攻击性,或侮辱性及剽窃他人作品的信息、图片、帖子负任何法律责任。如果你发现他人发表带有任何攻击性,或侮辱他人及剽窃他人作品的任何信息、图片、帖子的,请及时告知本站责任管理员或当版版主处理。我们得到相关通知后会在第一时间作出审核与相应的处理。”但是按照中国伍林堂道教网解决所谓侵权行为的惯例,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荟、汉服123却未在中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中明文规定的事发七日内按照《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免责申明》的第一条中提到的“如果你发现他人发表带有任何攻击性,或侮辱他人及剽窃他人作品的任何信息、图片、帖子的,请及时告知本站责任管理员或当版版主处理。我们得到相关通知后会在第一时间作出审核与相应的处理”的相关处理办法,而是采取了不人道的没有证据的大肆网络文章、ps图片攻击(经法律程序鉴定: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荟、汉服123的举证、联合申明均为ps图片,有相关司法鉴定报告呈现)。
回应三:
《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免责申明》为事发后,5月12日才匆忙发布的一个网站内部规程,按其规程的规定,我等三方就是在向伍林堂负责人交涉的时候,伍林堂负责人在盗用我等三方LOGO做为其伍林堂四个版面版图设计元素的实际情况下,还矢口否认并恶言相向、污蔑我等。同时,事发的5月9日之后,汉网除了在争议产生的QQ群发言外,并无在其他平台发表过书面文件,而是直到李至臣在其网站发布置顶帖《张晓东:某中华汉文化网站违法阻止中道协道教网站汉文化推广的真实目的》,肆意攻击汉网之后,迫于无奈才在5月11日发布《关于李至臣肆意使用本网站标的处罚通告》和《驳“某中华汉文化网站违法阻止中道协道教网站汉文化推广的真实目的”》两份文件,以正视听;请问李至臣,汉网在5月11日之前在哪里发布了攻击伍林堂的贴文,请给出证据;同时请李至臣正面回复《驳“某中华汉文化网站违法阻止中道协道教网站汉文化推广的真实目的”》一文中的诘问。5月15日,被侵权三方联合发布《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123、汉服荟之联合声明》,声明中已经备注联合声明中的三方签字临时PS在一起是为了方便大家看帖,有疑问可直接联系三方任意一位站长索要三方签字的原件,文中伍林堂罔顾此事实,污蔑我等三方PS联合声明,并声称有相关的司法鉴定报告,那么请李至臣出示所谓的司法鉴定报告。
請伍林堂道教網及中國伍林堂宗教文化傳播協會出示在此次事件中曆次出現過的聯合版權的圖片,包括含有我三方網站站標的圖片,以及取消中華漢文化網(漢網)資格後發布的圖片,不要說沒有哦,敢做就敢當啊。還有就是在伍林堂道教網在此次事件中曆次所公布的警告等帖子所說的司法鑒定報告,記得蓋上你方所委託鑒定機構的公章,我順便提醒你一下,你可以考慮順便去公證處公證一下,以示你方正義的立場啊,記得蓋上公章,發在你下次反駁帖子的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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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泉州
原文四:
4、根据《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免责申明》中第二条明文规定:“所有自然网友不得盗用有明确版权要求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本站概不负责。如果您认为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含有侵犯了您合法权益的内容,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纠查并做相应处理。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尊重他人之任何合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同时也要求我们的使用者也尊重他人之合法权利。中国伍林堂道教网保留本网站原创版权,任何涉嫌侵犯本站版权的行为,本站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但是按照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在迁站9个月之间未发现任何有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荟、汉服123网站相关负责人的关于侵权举报,也未处理任何因侵权事故引起的任何纠纷。
回应四:
所谓《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免责申明》前文已说明,是事发后5月12日发布,而我等三方与伍林堂纠纷产生于5月9日,起因就是汉网要求伍林堂撤销其在版面头图中非法使用汉网LOGO被拒,并且肆意攻击汉网;按其所谓的《免责申明》规定,我方亦是按照此条款向伍林堂进行交涉的,何来我方未进行举报?还是说李至臣并没在伍林堂网站任职?那么李至臣之前三番两次代表伍林堂与汉网负责人子衿进行网站建设方面的讨论又是一个什么情况?
李道长啊,請問你的聯合版權圖片是啥時候公布的呢有紅頭文件嗎,唉,不好意思啊,不能說紅頭文件啊,不然又被你說了,應該是正式向外界公佈的官方申明或官方文件,最好你能出示啊,不然的話,雖然啊大家嘴裏不說,心裏也明白那啥,哈,反正就是那啥吧,也不在此說個明白了。
原文五:
总结一:根据中国伍林堂道教网法律顾问的警告说明:关于“联合声明”的用途国际相关法律中是指:联合声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政党在举行会议或会谈中,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表明立场,或说明各方就双边或多边问题所达成的协议以及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而发表的声明。联合声明在法律效力上弱于联合公报。联合公报中有些双方认可、联合签署的条文,在概念、定义上都强于联合声明。综上所述,相关国际法律中对于联合申明的使用和作用,有着严格的要求和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公司企业不能代表国家发表联合申明。至于中国伍林堂道教网重视由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荟、汉服123对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的《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123、汉服荟联合声明》,原因是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出于道教柔弱不争的美好道义,强烈要求三家网站不要以任何文字、语言、纸质等其他渠道对中国伍林堂道教网造成违法的诽谤和侵犯人权行为。我方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已经起草相关法律允许的起诉书,就“关于中华汉文化网(汉网)2012年未组织团体违法收并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和“汉服荟在中华汉文化网(汉网)的教唆下运用ps图片、粗暴言语对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大部分程序员、美工、负责人进行人身攻击的事实”和“汉服123在未知情的情况下受中华汉文化网(汉网)差遣发布对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存在攻击性言论的文章”和“三方网站违反国际通则发表虚假的国际联合申明”提起民事和刑事诉讼。在此第一次警告后,三方网站在三日内未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停止一切攻击言论的,中国伍林堂道教网施行起诉。
回应五:
首先,联合声明者,为多方组织联合对某项事情发表看法之用,并非是国家专用文件;远的不说,单说《反对360不正当竞争及加强行业自律的联合声明》、《六大网站联合声明》等,从本点来看伍林堂所谓的法律顾问警告说明,为这位律师的法律知识感到悲哀啊!个人和公司是可以发表声明或联合声明的,更何况《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123、汉服荟联合声明》是三家合法网站共同签发,我等三方在声明中未谈及所谓的国际联合声明,伍林堂假冒律师,恶意指控我等三方发表“虚假的国际联合申明”是何用意?难道你伍林堂网站是国家吗?其次,“关于中华汉文化网(汉网)2012年未组织团体违法收并中国伍林堂道教网”,请问李至臣,证据在哪里?请出示。如出示不了,请伍林堂公开道歉。其三,“汉服荟在中华汉文化网(汉网)的教唆下运用ps图片、粗暴言语对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大部分程序员、美工、负责人进行人身攻击的事实”,汉服荟对伍林堂盗用汉服荟LOGO、部分贴文的证据乃是汉服荟自行调查取证的,伍林堂在所谓的《启示警告》中污蔑其PS和为汉网指使,请李至臣拿出汉网指使汉服荟的证据以及汉服荟PS证据的所谓司法鉴定报告,如出示不了,请伍林堂公开道歉。其四,“汉服123在未知情的情况下受中华汉文化网(汉网)差遣发布对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存在攻击性言论的文章”,汉服123亦是本次事件的受害网站之一,发布联合声明有何不可?最后,“三方网站违反国际通则发表虚假的国际联合申明”,此已经在前文说明,联合声明并非国家才可发布,伍林堂所谓法律顾问的法律知识匮乏得很啊,虽说联合声明常用于国家一级,但是任何一条法律都没限制个人和公司发布联合声明,请问伍林堂法律顾问,你文中引用的法律条文来自哪里?可以给出该法律条文的具体出处吗?
那啥,伍林堂道教網的諸位親,你們把自己的網站當成國家了嗎,這樣不好啊,在此次事件中你引用的這條法律條文呐是不是用錯了啊,你直接把當今社會上那麼多發布的聯合聲明的公司集團等都判定為違法行為,是你合法還是你不合法呢還是你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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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泉州
原文六:
1、中国伍林堂道教网自张晓东提名创建以来汉文化宣传版块中提到的版权申明的是“联合发布图片版权”而非三家网站《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123、汉服荟联合声明》第二条中所简化、略话的“联合版权”之说法,中国目前法律法规也不支持三家网站《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123、汉服荟联合声明》第二条中的违法说法。法律中定义“联合发布图片版权”是指一个自然单位对于同一张图片可以发布在自己自单位旗下的任意机构或个人。当然,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在遵守中国目前法律法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等多条网络施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网站所有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其他体现方式的合法性。
回应六:
法律中定义“联合发布图片版权”是指一个自然单位对于同一张图片可以发布在自己自单位旗下的任意机构或个人。请问那部法律定义了“联合发布图片版权”?请给出这部法律的名称,具体是何条款?更何况汉网、汉服荟、汉服123从未对伍林堂网站进行授权,我等三方与伍林堂网站乃是互相独立的互联网网站,并非上下级关系,亦非合作关系,伍林堂未经授权,擅用我等三方LOGO以及窃用汉服荟部分图片,我等三方交涉反被污蔑,自己标榜遵守法律,可是实际做的却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请问李至臣,你有何解释?反正只要你公佈在此次事件中曆次所公布的(在你方所堅稱的)聯合發布圖片版權的圖片,包括一開始的那張,廢話就不多說,看看誰違反了你方所說的相關法律條文。
原文七:
2、中国伍林堂道教网长期以来均与中国道教协会、地方协会、直属宫观等其他渠道存在长久合作关系,传播道教时事新闻动态和统筹道教文化经典的一个道教门户类网站。在2007年创网至今,才被某会长评选为“中国道教官方门户论坛”并非三家网站《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123、汉服荟联合声明》第二条中的中国伍林堂道教网是直属中国道教协会管辖的诽谤说法。
回应七:
親,又說糊話了吧,在伍林堂道教網所公布的《張曉東:某中華漢文化網站違法阻止中道協道教網站漢文化推廣的真實目的》一文卻是在整篇文章中或明或暗的都在說伍林堂道教網是中道協也就是中國道教協會的下屬網站啊,文中還指出據中道協考證我三方網站中的中華漢文化網(漢網)無上屬管理體質呢紫閣管理會屬於漢網內部非法組織,且中道協內部備案表明漢網加入伍林堂道教網的興漢聯盟之時已經由伍林堂道教網負責人批准,還表明無所謂私相令漢網加入中道協組建的興漢聯盟,後面還指出中道協直屬網站本屬中道協批准創辦的獨立網站,非漢網的下屬網站,伍林堂道教網的網站建設不需經過漢網內部自由組織人員的批准與實行。離此帖子才過去多久,難道伍林堂道教網就忘記了失憶了?貌似伍林堂道教網還修改了其所公布的《中國伍林堂宗教文化傳播協會章程》的上屬业务主管單位啊,都改成了國家宗教事務局……前後文不符啊,你家協會和網站到底是誰管的,就不提其網站的文章統籌、實際站長李至臣在某群所說的話了。
原文八:
3、中国国家《宗教事务条例》中第三章、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明文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综上中国国家《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文,中国伍林堂道教网不符合任何中国宗教类的法定活动场所,所以不属于中国道教协会、佛教协会管辖。以局对文其三家网站《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123、汉服荟联合声明》第二条中提到的“并表示该所谓“联合版权”是为其上属管理单位中道协之批准与以筹建的,然在该事件中,除该伍林堂网站外其余参与的三方网站单位并未得到相关的通知与通报,亦未得到其上属管理单位中道协之通知与通报。”为恶劣的蓄意诽谤行为,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管委会严正谴责其卑微做法,请该三家网站以事实依据说话。
回应八:
看到這段文,就想笑,既然不歸中國道教協會管又不是佛教協會管,又不符合任何中國宗教類的法定活動場所,既然這樣,你還是一個宗教文化傳播協會和宗教文化網站嗎?親,這樣不好啊,這可是把自身描成了非法組織和非法社團啊,而且既然如此,你還怎麼去標榜自己的上屬管理單位是國家宗教事務局呢,伍林堂道教網在其官方網站置頂的中國宗教事務條例的第三章為宗教活動場所,也就是本段原文中所提及的內容,我想伍林堂道教網又引用錯了,事實中更加應該引用第二章宗教團體,不過伍林堂道教網及中國伍林堂宗教文化傳播協會所公布的協會章程是不敢引用的,因為該章文段指出宗教團體章程應當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而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第一章總則第三條中明確指出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正如伍林堂道教網在其官方網站所公布的《中國伍林堂宗教文化傳播協會章程》中所列的相关条款,按《宗教事務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兩項國家法律條文中所規定的內容{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1.籌備申請書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3.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4.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5.章程草案。}都需要登記其活動場所的使用證明,其中伍林堂道教網及中國伍林堂宗教文化傳播協會亦以無場所為題,聲稱不符合宗教事務條例,那麼亦為不符合社會團體籌備申請的條件,據此理,中國伍林堂宗教文化傳播協會實是不符合相關條例的非法組織所在,更加無可能由國家宗教事務局成為其上屬管理單位的可能性,再者其用中國開頭的協會名稱應視為全國性社會團體,而相關條例的法律條文中,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成立應由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相關部門登記管理,請問伍林堂道教網能出示相關證明不,還有就是,伍林堂道教網下次出章程的時候麻煩別再直接抄襲了,小心中國道教協會直接告你啊,直接把中道協的章程改了關鍵字眼外全部搬過去當作自己編的,還有一句就是社會團體登記條例的第十三條中明確說明同一行政區域內己有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是沒有必要成立的,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不予批准筹备,你都把人家中道協的章程給抄了,能過嗎,人家中道協已經是全國性的宗教類社會團體了,你還能以中國為開頭的協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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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九:
4、按照《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明文细则规定,只有运用企业备案的网站可称为网络媒体单位,但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荟、汉服123三家网站均为个人备案,所以不符合网络媒体单位。即使是网络媒体单位,但没有《网络文化传播许可证》传播汉文化或其他任何文化都是违法的。而其三家网站《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123、汉服荟联合声明》第二条中来头一句话提到的“待三方网站单位之中华汉文化网(汉网)负责人子衿得知该情况后”已经构成违法行为。中国伍林堂道教网一直以来都未正式加入中国伍林堂宗教文化传播协会,《中国伍林堂宗教文化传播协会章程》中,只是淡略的说了一句“官方网站:中国伍林堂道教网(www.wulintang.cn)。”综合而论,三家网站《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123、汉服荟联合声明》第二条中所提到的均为严重诽谤和违反《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行为,希望三方网站停止任何侵犯人权行为。
回应九:
中国伍林堂道教網能公布一下其官方網址的備案信息嗎?看下是否為企業備案,同時公布一下其應當持有的網絡文化傳播許可證,因為按其說法,沒有這個許可證不管是傳播啥文化都好全是違法的。然則在按照《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的內容都沒相關明文細則規定只有運用企業備案的網站可稱為網絡媒體單位,以及後面指出的網絡文化傳播許可證,事實上應為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但是想要拿到這個證,註冊資金得不低於1000萬,我想李至臣是拿不出來的,關於這個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就不細說了,因為是不可能拿得出來的,同時伍林堂道教網也違反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的相關規定,在沒有持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前提下是根本不可能擅自發布新聞類等資源(http://www.wulintang.cn/thread-3726-1-1.html)據此網址內容顯示為轉載自2014年5月5日,民政部和國家宗教事務局聯合下發的《關於規範宗教界收留孤兒、棄嬰活動的通知》,並且沒有注明新聞信息來源,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中第二章亦明確指出不管為新聞單位和非新聞單位的設立都應當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同時在該規定中第二十八條指出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未注明新聞信息來源的,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依據各自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第三十條就明確指出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向沒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提供新聞信息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在此伍林堂道教網所發布的新聞類資源明顯違反該規定的相關內容,望其早日刪除。再者該啟示警告原文九,亦為本段回應的文段中提到伍林堂道教網一直以來都沒有正式加入中國伍林堂宗教文化傳播協會,而在5月12號伍林堂道教網所發布的《隱私申明》《版權申明》《免責申明》《用戶註冊協議》中所簽署的中國伍林堂宗教文化傳播協會是為何意,若未正式加入然其後所簽署是否為不合理的行為,值得令人深思。其後在文段中所說三方網站聲明為嚴重誹謗和違反《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行为,更加是錯誤百出,該兩份辦法只規定了一個IP地址的管理及備案情況和互聯網域名的日常管理情況,與三方網站聯合聲明無任何關係,因為無直接證據證明三方網站在此聯合聲明中對伍林堂道教網的服務器IP地址和互聯網域名進行盜用和攻擊。
原文十:
5、请三方网站明确指出是哪个其他网站管理员阻挠你们侵犯人权的行为,在长久以来,没有任何人通过任何渠道与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直接合作,至于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法律负责人陈泽佳多次以个人名义蓄意骚扰中国伍林堂道教网文章统筹李至臣道长。李至臣道长向中国伍林堂道教网法律顾问提交所有相关聊天记录和其他方式证据,经司法鉴定为真实有效法律证据。该项证据足以证明陈泽佳等涉事网站中部分负责人以QQ群、新浪微博以及个人QQ的言语攻击方式,逼迫中国伍林堂道教网承认莫须有的罪名,是十分毫无道德的违法诽谤、攻击他人的行为。
回应十:
請李至臣文章統籌直接公布相關司法鑒定報告和相關真實有效法律證據,空口無憑,不然,則視為伍林堂道教網誹謗三方網站和藐視三方網站的合法權益。
原文十一:
总结二:中国伍林堂道教网法律顾问第二次警告:《刑法》第246条诽谤罪中之规定:“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根据其三家网站《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123、汉服荟联合声明》第二条中提到:“待三方网站单位之中华汉文化网(汉网)负责人子衿得知该情况后,找到该伍林堂网站负责人协商让其将所谓“联合版权”之图片撤下的时候,遭到该伍林堂网站负责人和其网站管理员的责难,并表示该所谓“联合版权”是为其上属管理单位中道协之批准与以筹建的,然在该事件中,除该伍林堂网站外其余参与的三方网站单位并未得到相关的通知与通报,亦未得到其上属管理单位中道协之通知与通报。”无一句为真实有效言论,另外其中华汉文化网(汉网)陈泽佳大量捏造事实、诽谤中国伍林堂道教网文章统筹李至臣的人权攻击行为,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在法律上诉期20年内可随时上诉维权。希望以陈泽佳为首的诽谤团体早日认识法律的公正性,以正确的法律途径,解决由于你个人引发的中国伍林堂道教网被侮辱侵权和你自己煽动其余两家不相干网站蓄意言论攻击本网站的严重恶劣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回应十一:
首先請伍林堂道教網拿出作為合法存在的證據以及所言的散佈捏造事實行為的證據,不然你是否有能力進行上訴維權都是一個挺嚴重的問題。
奉劝李至臣为首的伍林堂恶意污蔑团伙早日回归正途,向汉网、汉服荟、汉服123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三方《联合声明》所叙述的言语皆来自李至臣本人所说或伍林堂网站,当然,李至臣你可以尽量的修改伍林堂里面的任何图片和帖子文字,然后再来污蔑我等三方PS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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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十二:
1、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始办于2007年8月31日,由李至臣发起,张晓东创建的弘扬道教文化类网站。其《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免责申明》、《中国伍林堂道教网隐私申明》、《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版权申明》是由中国伍林堂道教网法律顾问根据中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中法律法规严格规定,经中道协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管委会2007年9月1日第三次责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施行的。和其三家网站《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123、汉服荟联合声明》第三条中所说:“5月10号,该伍林堂网站发布的《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免责、隐私版权申明》条例中所提及版权免责内容中均未提及该伍林堂网站私用其他网站标识产物应当如何处理,在此次发生的事件当中,”的相关说法格格不入,其5月10号,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做了什么?为什么要坚持认为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到2014年的5月10号才发布网站的隐私、版权、免责申明呢?其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的三项说明都是由中国伍林堂道教网一直在“关于我们”的顶部链接中专门一页单独呈现,自2013年8月31日网站改版以来,均一直单页展现《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免责申明》、《中国伍林堂道教网隐私申明》、《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版权申明》,另外会员注册的时候还有《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用户注册协议》中单方面又概括了《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免责申明》、《中国伍林堂道教网隐私申明》、《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版权申明》,其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到2014年的5月10号才发表《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免责、隐私版权申明》这样的说法不成立,为虚构。
回应十二:
关于此条所说,我懒得在回应了,《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免责申明》、《中国伍林堂道教网隐私申明》、《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版权申明》三则申明中的落款中国伍林堂宗教文化传播协会,中国伍林堂汉文化传统复兴会,中国伍林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三家机构并未通过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的登记注册,为非法机构,既然三家机构为非法单位,那么通过所谓的这三家机构发布的三则申明何来法律效力?《联合声明》中提及《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免责、隐私版权申明》乃是出自人道主义的说法了。
請問伍林堂道教網辦理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嗎?另伍林堂道教網言其相關申明在早前已經發布,那敬請提供相關申明原帖網址,供三方網站進行查詢,若為原帖修改,請公布其帖子的發布時間,則可證明一切
原文十三:
2、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在中国伍林堂宗教文化传播协会的印象里和会议记录中,都举行了很多次大型的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管委会会议,通过了以“中国伍林堂道教网”为核心举办的各种活动,其相关会议过程未有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荟、汉服123这三家网站的任何人员以任何身份和任何方式来参加由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管委会组织的任何形式会议。关于“联合图片发布版权”与任何除中国伍林堂道教网以外网站均无任何法律责任关系。并且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的汉服“联合图片发布版权”只有伍林堂宗教、汉服风韵,这两个分别由道址--道教联盟和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组成的道教网站图片发布网站所有,其他网站是布的参与的,这种说法,在第二次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管委会会议中就已经有了详细记录。已然,该三家网站《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123、汉服荟联合声明》第三条中所说“在此次发生的事件当中,该伍林堂网站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一再标榜所谓“联合版权”之图片是为该上属管理单位中道协所授权,由该伍林堂网站方内部人员所设计,应为该伍林堂网站版权所有,其余各方不应指责该伍林堂网站之事务。但在该此次发生的事件当中,可笑的是该网站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却全然不提在所谓“联合版权”之图片中所用我三方网站单位站标是否合法,作为一个标榜正统道教文化网站,如此无赖行径是否相配其身份。”为虚假诽谤行为。
回应十三:
中国伍林堂宗教文化传播协会为非法组织,所以由其作为的任何决议都是非法的,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敬請公佈在此次事件當中伍林堂道教網所曆次發布的聯合版權的圖片就能證明是否為只有兩家機構組織所一直參與。
原文十四:
3、《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免责申明》中:“中国伍林堂道教网所有言论、图片、帖文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但并不表示我们支持这些言论、图片、帖子所代表的任何观点。不对网友发表的任何攻击性,或侮辱性及剽窃他人作品的信息、图片、帖子负任何法律责任。如果你发现他人发表带有任何攻击性,或侮辱他人及剽窃他人作品的任何信息、图片、帖子的,请及时告知本站责任管理员或当版版主处理。我们得到相关通知后会在第一时间作出审核与相应的处理。”其中明确指出我方中国伍林堂道教网是否支持这些由经个人或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荟、汉服123在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利用自身版主身份制作网站版块申明图片的,均由当事人负问责与中国伍林堂道教网无任何法律雇佣或其他主副连带责任。但是按照中国伍林堂道教网解决所谓侵权行为的惯例,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荟、汉服123却未在中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中明文规定的事发七日内按照《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免责申明》的第一条中提到的“如果你发现他人发表带有任何攻击性,或侮辱他人及剽窃他人作品的任何信息、图片、帖子的,请及时告知本站责任管理员或当版版主处理。我们得到相关通知后会在第一时间作出审核与相应的处理”的相关处理办法,而是采取了不人道的没有证据的大肆网络文章、ps图片攻击(经法律程序鉴定: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荟、汉服123的举证、联合申明均为ps图片,有相关司法鉴定报告呈现)。
回应十四:
又是一个颠倒是非是说法,汉网及汉服荟就是按照其所为的《免责申明》向李至臣提出有关伍林堂擅自使用汉网、汉服荟、汉服123所属LOGO,被李至臣拒绝,还被李至臣侮辱,至今李至臣还在狡辩伍林堂从未使用过三方LOGO(当然,现在在伍林堂网站上已经找不到相关的涉事图片了,因为已经被李至臣偷偷的更换了,但是我们三方拥有按照法律标准保留下来的证据),既然李至臣坚持认为我等三方的证据为PS,那么请你出示所谓的司法鉴定报告,如没有,请你公开道歉。
然則找到伍林堂文章統籌李至臣和其管理員人鄒理淋在某群理論是否為沒有及時告知伍林堂道教網的責任管理員呢,若是如此,那麼是否可以說明李至臣和鄒理淋視為非伍林堂道教網官方負責人員呢,那麼此二人與伍林堂道教網又為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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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泉州
原文十五:
4、根据《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免责申明》中第二条明文规定:“所有自然网友不得盗用有明确版权要求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本站概不负责。如果您认为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含有侵犯了您合法权益的内容,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纠查并做相应处理。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尊重他人之任何合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同时也要求我们的使用者也尊重他人之合法权利。中国伍林堂道教网保留本网站原创版权,任何涉嫌侵犯本站版权的行为,本站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但是按照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在迁站9个月之间未发现任何有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荟、汉服123网站相关负责人的关于侵权举报,也未处理任何因侵权事故引起的任何纠纷。
回应十五:
汉网及汉服荟就是按照其所为的《免责申明》向李至臣提出有关伍林堂擅自使用汉网、汉服荟、汉服123所属LOGO,被李至臣拒绝,还被李至臣侮辱,至今李至臣还在狡辩伍林堂从未使用过三方LOGO(当然,现在在伍林堂网站上已经找不到相关的涉事图片了,因为已经被李至臣偷偷的更换了,但是我们三方拥有按照法律标准保留下来的证据)。
敬請伍林堂道教網公布一下聯合版權之圖片所發布時間的司法鑒定證明,則能證明是否為其遷站後9個月內有沒有收到相關關於侵權舉報的例子。
原文十六:
总结三:中国伍林堂道教网法律顾问第三次警告:根据《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免责申明》的体现方式已经详细明确的提出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作品的免责细则。但是该三家网站《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123、汉服荟联合声明》中第三条中却说明自身未仔细阅读《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免责申明》的1、2大条。经证实《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免责申明》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有效网络互联网网站免责申明,符合《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之规定拟定,出于人情道义,没有该三家网站《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123、汉服荟联合声明》中第三条中所说的“作为一个标榜正统道教文化网站,如此无赖行径是否相配其身份。”这样唐突的说法在法律上可称之为“人身攻击”可负刑事责任。Logo在法律上定义为图片声成的企业文化图标或图腾,是有存在侵权的问题的。只要商标申请注册成功后的商标,在未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或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等情况下是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但要有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加害行为;第二:损害;第三,因果关系;第四:过错。加害人的的目的是表现为积极地作为。但是,中国伍林堂道教网未使用任何网站的logo或图腾做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网站logo,所以未构成法定侵权行为。其次,汉服荟相关管理人员多次出言不逊,QQ会话中国伍林堂道教网文章统筹李至臣,要求文章统筹李至臣越权参加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内部事宜,也是对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的不尊敬,请严重更正自身错误,否则一切网络发表内容、书面纸质发表内容、QQ聊天记录内容文责自负。
回应十六:
按原文所示,是否可以認為文章統籌李至臣(李棟梁)為非伍林堂道教網人員,那麼其所發言的相關涉及伍林堂道教網的言論是否為嚴重侵權伍林堂道教網的權益,而其人在此次事件中關於涉事三方網站和伍林堂道教網的發言,是否為對此四家網站的不尊重,那麼請李至臣對此四家網站的不尊重言論進行個人道歉,望其認識到其自身的嚴重錯誤並作出更正,對此三方網站對伍林堂道教網的權益受損表示氣憤。
原文十七:
1、中国伍林堂道教网未参与参加网站侵权、诽谤、人身攻击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的任何行为,就此不需要参加就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荟、汉服123三家网站的联合侵权、诽谤、人身攻击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的任何协商或磋商会议,即使参加也是违法行为。我中国伍林堂道教网,遵循道教教义,深入民族人情,不参与一系列攻击诽谤他人的恶劣做法。请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荟、汉服123三家网站明白自身传播的是良好汉文化精髓而不是贬低中国宗教的恶劣组织。如果该三家网站还将继续诽谤中国伍林堂道教网本来传播传统文化意图,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管委会及法律顾问,有权将起诉文件移交法院,请三家网站三思而后行,履行中国法律、尊重传统道德的传播中国文化,才是正确的恢复中国传统文化正确路线。
回应十七:
對這段文字第一個逗號前的文段表示有自己參加參與侵權誹謗人身攻擊自己的嗎,對於一直沒有出示所謂相關司法鑒定,能認為是誹謗行為嗎?
原文十八:
2、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管委会不支持发布书面形式及其他方式虚假道歉。因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在法律的规章制度下未对任何人任何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更有中国伍林堂道教网从未侵权以上文中三家合法网站。不需要官方做出任何回应。此次启示只是作为警告,在法律中可称为“最后通牒”,如果三家涉事网站不停止人身攻击,这篇文责文章将作为法律允许的《警告书》,请三家网站尊重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的合法维权权力。
回应十八:
所谓的这篇文责文章通篇疑问,前后矛盾,如何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最后通牒”,还请伍林堂的列位尽快的悬崖勒马,回到解决伍林堂侵权及恶意毁谤汉网、汉服荟、汉服123的正常途径内,如果不是你伍林堂肆意滋事,发布所谓的《某中华汉文化网站违法阻止中道协道教网站汉文化推广的真实目的》,我等三方也不会针锋相对的发布《驳“某中华汉文化网站违法阻止中道协道教网站汉文化推广的真实目的”》、《关于李至臣肆意使用本网站标的处罚通告》及《中华汉文化网(汉网)、汉服123、汉服荟之联合声明》三篇贴文,本事件的和平解决权并不在我等三方,而是伍林堂是否认识到擅自使用汉网、汉服荟、汉服123所属的LOGO是侵犯三家网站的合法利益,主动撤销因此事件发布的《某中华汉文化网站违法阻止中道协道教网站汉文化推广的真实目的》、《<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启示警告>伍林堂宗教法律顾问》等恶意毁谤我等三方的所有言论,进行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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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泉州
原文十九:
3、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管委会有自身的管理系统,不需要包括中国道教协会以内的任何网站和个人的要求发布任何置顶帖子,为了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继续保持以简洁、庄严的的形象面对百万信众,中国伍林堂道教网不会置顶任何一篇虚假帖子。
回应十九:
所谓“为了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继续保持以简洁、庄严的的形象面对百万信众,中国伍林堂道教网不会置顶任何一篇虚假帖子。”那么请李至臣出来解释下,为什么网站上四处的广告呢?这和你们所标榜的“简洁、庄严”严重的不符合啊。
掛廣告賺錢能對得起三清祖師,對得起道教文化嗎,道家不是好清靜無為嗎,李至臣道長道行不足啊
原文二十:
总结:中国伍林堂道教网法律顾问第四次警告:文上所述,经中国伍林堂道教网法律顾问、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管委会查到的三家网站以文字、ps图片、微博、QQ会话、QQ群等渠道的一切诽谤、攻击中国伍林堂道教网,事情属实,有据可查。希望三家个人备案网站,切勿按照企业备案网站流程以违反国际通则的《联合申明》来恐吓、诽谤、攻击中国伍林堂道教网主权。按照《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版权申明》中1、2、3、4、5、6、7、8条中之规定,三家网站中国汉文化网(汉网),汉服荟,汉服123已经实质构成侵权行为。请三位站长多了解中国法律后,多研习中国传统文化后,在进行书面攻击和诽谤。中国伍林堂道教网管委会对于此三家网站的恶劣做法表示严正抗议。
回应二十:
同为个人备案的中国伍林堂道教网有何资格指责汉网、汉服荟、汉服123使用《联合声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同时伍林堂在所谓的《某中华汉文化网站违法阻止中道协道教网站汉文化推广的真实目的》、《<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启示警告>伍林堂宗教法律顾问》不也大量使用了汉网、汉服荟、汉服123的文字和图片,也构成了实质的侵权行为。
只能說面對同為個人備案的網站,伍林堂道教網都在自說自話啊,敬請其法律顧問以其律師事務所的名議開一封證明其在此次事件中代表伍林堂道教網在法律條文中的發言是否合法。
总结:
伍林堂无耻的颠倒黑白,污蔑汉网、汉服荟、汉服123三家网站,丝毫不提及事件的起源(伍林堂侵权),这是自己标榜的所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伍林堂吗?所谓的《启示警告》自相矛盾,错字连篇,这是那个律师的文笔啊?所谓“中国伍林堂宗教文化传播协会”、“中国伍林堂汉文化传统复兴会”经过本人致电民政部的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咨询,民政部工作人员明确的告诉我,此两家社团均不在大陆范围注册,至于“中国伍林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的查询站点亦查无实据,换句话时候,所谓的“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只是一家的的道道的个人网站,并非其所标榜的合法的网络媒体单位。既是个人网站,那么所谓的《启示警告》中指责汉网、汉服荟、汉服123三家网站为个人备案网站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因为性质是相同的。
對於伍林堂道教網在此啟示警告總結中涉及違反危害國家安全罪表示震驚,作為一個網站論壇,作為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發布這份啟示警告的人膽敢公然使用主權一詞,是否為意圖分裂國家。按維基百科主權的定義為主权(英语:Sovereignty)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简言之,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也是对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主权的法律形式对内常规定于宪法或基本法中,对外则是国际的相互承认。因此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国家主权的丧失往往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当今主权的概念正因为其至高无上的排他性,外交官不断援引之;跨国组织及企业设法规避之;政治学家、宪法、国际法学者等学者仍争论之,讨论全球化及国际及区域组织对主权概念的影响。那麼伍林堂道教網在其啟示警告帖子總結的文段中出現中國伍林堂道教網主權的字樣,是否可以認為伍林堂道教網將其網站視為主權國家,若是,明顯違反危害國家安全罪,此罪在法律中適用於叛逃、分裂國家主權等嚴重叛國罪行,撰寫此啟示警告的伍林堂道教網法律顧問應早日前往公安機關自首,以爭取從寬處理,同時伍林堂道教網官方負責人亦應早日刪除此帖子並前往公安機關自首。
综上所述,本诘问文签署方(汉网、汉服荟、汉服123)严正声明如下:
1、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就擅自使用三方网站LOGO进行道歉,修改所有的涉事图片及文字。
2、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删除《张晓东:某中华汉文化网站违法阻止中道协道教网站汉文化推广的真实目的》、《<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启示警告>伍林堂宗教法律顾问》及相关的毁谤文字,并进行道歉。
3、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就其兴汉联盟与汉网兴汉同盟雷同发布公告,声明所谓“兴汉联盟”为其自身组织,与汉网毫无瓜葛,严禁今后使用该名义蒙骗其他兴汉组织,否则汉网今后一经发现,直接法办。
4、中国伍林堂道教网就事件期间毁谤汉网负责人子衿(陈泽佳)、汉服荟负责人阿奔之事进行道歉。
5、上述1、2、4的道歉允许合并在一起发布,发布后必须在伍林堂网站全局顶置一个月。上述3的公告单独发布,发布后必须在伍林堂网站全局顶置一个月,同时在“兴汉联盟”的显著位置标注该公告,不得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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