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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7 18: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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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社会团体
/ ?5 I3 ]; `2 O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包括宗教、文化、艺术、慈善事业等多种类型,各类行业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等都是典型的社会团体。
7 G: B+ E4 X5 L2 W0 W 社会团体概念的演变经历了一定的历史过程。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团体的概念最早见于1950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已失效),当时规定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制定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已失效)明确基金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失效),取代了1950年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类型包括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等。' ]% d! a0 S" M0 ^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现行有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现行有效),上述条例取代了1989年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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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0 m! ]/ X: k法条索引8 _- t" K5 e0 O" m7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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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 L; Y. d) \& }9 ]8 w' m9 L《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I. k7 s, \/ y% g, c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r* L6 Y2 h; ]4 W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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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O+ l) U$ k/ X) Z% C9 H5 \《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1950年9月29日通过,已失效)
' g( l; ~- g6 N( R, `' p' x第三条 社会团体包括下列各类范围,(一)人民群众团体;(二)社会公益团体;(三)文艺工作团体;(四)学术研究团体;(四)宗教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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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0 v* X3 Z1 N* L* X0 I9 y《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9月9日通过,已失效)5 i7 O0 g9 H: x: l# f6 f" M, e5 e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 Q/ I; D$ u6 O+ m" j& |: a8 c12. 行业协会商会
# z8 C; ], O( [& j 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学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行业协会商会是一种组织属性。, m3 e8 m* w* v k-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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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群团组织6 |7 Q& w8 T5 q' A
人民团体,是指各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这些人民团体,既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又是中国共产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有的还是一种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 S! q# \' `& J" }9 r 法律中“人民团体”的表述最早出现在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该法第二条规定,“凡赞成本组织法第一条之规定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
4 K" m: a5 W! }% l4 N& O ]4 P+ n4 [" `- r 狭义的“人民团体”,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政协)组成单位,即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8个单位,属中共中央党委序列。! @8 r' \1 q5 e; @& Y4 f, r
广义的人民团体可以和群众团体概念互换,还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等。分别是中国作协、中国文联及所属10个文艺家协会、新闻工作者协会、对外友协、外交学会、贸促会、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红十字总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同学会、中华职教社。以上团体主要依据是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名录,该名录列明的群众团体机关共22家。再加上作为虚体的全国青联,共有23家人民团体。+ p, Q& N6 x0 k7 T' l6 K& n& L3 |* h
群团组织是一个较新的概念,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出台前后,开始逐渐出现在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中。群团组织是人民团体的上位概念,典型的群团组织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一般认为,群团组织与群众团体(也即广义的人民团体概念)内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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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 d0 I8 r14. NGO、NPO0 d4 g) M6 r: K# e
NPO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缩写,直译为“非营利组织”。“非营利”并非无利润或是不经营,强调的是为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利润,剩余财产也不能用于营利目的。NPO概念侧重于从经营角度对组织经营模式进行界定。
8 F# B( ~% w Z3 ~! h! P NGO,全称“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直译为“非政府组织”,指那些不属于政府、不由国家建立、以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己任的组织。对于“非政府组织”不能按照字面理解,如尽管企业也是非政府的,却不属于非政府组织。NGO概念侧重于从“政府-社会”的二元视角对组织类型进行辨析。
% S r9 R. }' \( i/ I: f8 F( B, { 一般认为NGO对应我国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概念,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于NGO还存在更狭义的理解,即强调非政府、非党派属性,将有政府和党派背景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等也排除在这一概念之外。
|8 }- N+ F! K7 S: \ A% @, D 通常情境下,NGO与NPO指向的对象范围一致,可以互换,只是概念侧重不同、各个国家使用习惯不一。1 w; ], o" H0 D5 I3 X$ W+ P* o
% ~. Y+ M+ Q3 j; @5 V2 [* m15. 境外非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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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属于法律概念,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由于海外组织注册名称各异,并不能简单以该机构名称后缀来判断该组织是否属于境外非政府组织(比如香港注册的机构会叫基金会有限公司),一般而言判断是否属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主要看该组织是否在境外取得免税资格。# D, p( P! i, ~6 v6 \; U
& c- j1 V$ u/ o: a, J+ s法条索引& e r; @7 W0 S) r. _5 [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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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R6 f9 ^: K y《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o O, O9 b; h/ J4 n
第二条 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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