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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 网 处 罚 条 例
〖本条例于2014年04月30日经汉网紫阁表决通过,2014年05月0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维护汉网秩序,保障汉网的运营安全,保护广大会员、入驻机构的权益,根据《汉网章程》之相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 二 条 本条例适用单位:汉网实体机构、汉网网络平台(全部)、汉网加盟及合作机构。
本条例对汉网合作机构无强制执行权,处罚决定按规定通报合作机构后,由合作机构依照自身规章进行“处罚决定”效力认定。
第 三 条 汉网崇政院授权汉网紫阁、汉网监察院及网站平台管理人员共同行使本条例所列处罚事项。
第 四 条 汉网处罚按轻重分为警告、删帖、清空积分、禁言、取消名人展示、列为不受欢迎、剥夺勋章、剥夺荣衔、削爵、褫夺爵位、禁止IP、删除ID等。
取消名人展示、剥夺勋章、剥夺荣衔、削爵、褫夺爵位等五项处罚由《荣典条例》进行规定。
第二章 甲级事件
第 五 条 恶意诬蔑诽谤汉民族英雄,破坏民族感情。
第 六 条 发表分裂国家、邪教、攻击国家政府等反动言论,且情节严重者。
第 七 条 恶意诬蔑诽谤我国现任、离任和已故国家领导人。
第 八 条 以不正当目的,刺探国家机密;或者违反保密条例,泄露国家机密的。
第 九 条 其它危害汉网生存及利益的行为。本条例为对以上可能对汉网构成危害的行为的补充,包括一切未来发生的而未被列入的情况。但在非紧急状况下,本条将不被引用。
第三章 乙级事件
第 十 条 发表分裂国家、邪教、攻击国家政府等反动言论,且情节一般者。
第十一条 任何攻击汉网的行为,造成重大影响。(包含技术性攻击及非技术性攻击)
第十二条 发布极端言论,恶意攻击或者扭曲历史。
第十三条 转贴未经证明或无法证明的,针对党、政府和国家的文章,视情节轻重。
第四章 丙级事件
第十四条 发布色情文章、图片、链接;在网站短信中,恶意发布恶心、残忍、变态、恐怖、色情等性质照片、文字等。
第十五条 在网站短信中制造虚假消息,骚扰网站其他人员的;或者连接恶意网站,并造成他人损失,导致用户严重不满并投诉的。
第十六条 恶意侮辱汉网其他会员的民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在汉网论坛频道、贴吧频道、所属的百度贴吧等平台恶意刷屏,影响使用的。
第五章 丁级事件
第十八条 在汉网即时通讯平台恶意刷屏,影响他人使用,导致投诉的。
第十九条 未经授权使用汉网名义举办活动,有损汉网声誉,被投诉的。
第六章 四级事件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 会员触犯甲级事件,在查明之后,永禁此会员ID,由紫阁出具处罚决定,并在处罚决定上载明其言论详情,处罚决定必须通告汉网合作机构及汉网所有直属(加盟)机构;如造成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廿一条 会员触犯乙级事件,在查明之后,删除此会员发布的相关贴文并禁言一个月,由紫阁出具处罚,并在处罚决定上载明其言论详情,进行道义上的谴责。
第廿二条 会员触犯丙级事件,在查明之后,删除此会员发布的相关贴文并禁言半个月,由监察院出具处罚,并在处罚决定上载明其言论详情,对此进行批评。
第廿三条 会员触犯丁级事件,在查明之后,由监察院出具处罚,并在处罚决定上载明其言论详情,对此进行批评。
第廿四条 已经获得荣典奖励的会员违反四级事件,处罚加倍。
第七章 其他处罚规定
第廿五条 警告附加贴文修正处罚,一般由网站平台管理人员执行;主要适用初犯,如发布广告、文章夹带链接。
警告附加删帖处罚,一般由网站平台管理人员执行;主要适用初犯,如重复发帖、无意义的回复、水贴。
屡劝不改者,可向上一级管理人员申请禁言十五天的处罚。
第廿六条 永久禁言处罚,由频道管理员执行;主要适用恶意广告ID。
第廿七条 列为不受欢迎处罚,由检察院执行;主要适用被汉网列入黑名单但未在汉网注册的破坏分子。
本条所指黑名单,是汉网依据同袍举报、检察院日常巡视发现的破坏兴汉运动的人员构成的,例如汉社陈朕冰等;本名单如有更新,需同时通告给汉网合作机构及汉网所有直属(加盟)机构。
第廿八条 禁止IP,在汉网主平台俗称打入天牢,一般适用单位时间(二十四小时)内同一IP地址多账号进行无意义的恶意刷屏,禁止IP需谨慎处理,由频道管理员执行,一般禁止期限为七到三十天不等。
第廿九条 禁止访问,在汉网主平台俗称发配边疆,一般适用单位时间(二十四小时)内同一IP地址单账号进行无意义的恶意刷屏,禁止访问需谨慎处理,由频道管理员执行,一般禁止期限为七到三十天不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修订须经崇政院三分之一的崇政学士联名方可,修正案需得到四分之三崇政院崇政学士投票通过方可。
本条例凡八章三十条,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由紫阁负责条文解释。